標題 | 我想知道育嬰留職停薪資格?權益? |
---|---|
發佈日期 | 2014/9/23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詳細內容 | 一、申請資格: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之相關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二、公保權益保障:(1)依教育部96年11月27日台人(二)字第0960170272B號載明:私立學校之教職員得依性平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各校不得拒絕(2)依性平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申請留職停薪之教職員工當年考績不予晉級(3)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 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 |
相關連結 | 目前無資料 |
相關檔案 | 目前無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