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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教室 / 管理與借用

治平高中電腦教室管理及借用辦法

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初版
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修訂


第一條   為提昇教學品質及加強各電腦教室支援相關課程使用,並延長電腦設備的使用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腦教室係指校內用於資訊課程教學使用之教室(含語言教室)。

第三條  在不影響教學活動及行政工作下,電腦教室得於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與寒暑假期間,借予非正式排訂課程但因教學需要或辦理相關研習活動使用。

第四條  每學期電腦教室之排課由各科自行排課並設定於門禁系統,正式課程之調代課或異動時各科自行設定。

第五條  學生社團活動使用時,得依各學期已成立之社團依需求由承辦人員於前一週填單提出申請,供社團活動使用。

第六條  辦理相關研習活動時,各活動承辦人員得於 活動前一週填單提出申請,並附經校長核准之簽呈或研習活動相關文件。

第七條  借用電腦教室時借用人需於三天前(含當天)自行上網使用「預借教室」功能提出借用申請,經管理單位(資訊中心)核可後方得使用。

第八條  管理單位於每個工作日必需審核預借教室之申請狀況,不符使用目的、使用人數或規定事項者,得拒絕借用人提出之申請,不另行通知借用人。

第九條  借用人不得逕自將借用教室轉予他人使用。借用人借用目的違反原申請內容或違反法令行為及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者,管理單位得隨時終止其借用。

第十條  為讓資源充份使用並達到節能之目的。借用時使用人數需高於20人,未達使用人數者請自行協調與其他借用人併班使用,同一人同一時段借用教室為二間教室以上(不含)時,得由他人優先借用。

第十一條  管理單位若有特殊狀況或緊急使用電腦教室時,得於借用日前一天通知借用人取消借用或改借其它教室。

第十二條  使用電腦教室前由授課教師使用識別證親自靠卡進入電腦教室。

第十三條  授課教師(或資訊股長)須於學生進入電腦教室前,先確認電腦設備是否遺失,若有電腦設備遺失,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清點無誤後方可讓學生進入電腦教室。

第十四條  設備遺失之責任歸屬:
      1. 使用電腦教室時於進入教室後十五分鐘內未報備遺失之電腦設備,則設備遺失之責任歸屬於該班級。
      2. 電腦設備遺失或遭蓄意破壞權責無法區分時,由當時上課班級與上一節課使用之班級共同負賠償之責任。
      3. 若因人為因素而造成電腦教室內任何設備損失者,應照價賠償。
      4. 前述賠償責任授課教師須於十日內協助完成。


第十五條  故意損毀公物、偷竊電腦教室內任何設備或擅自移動、拆卸電腦教室內任何設備,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置。

第十六條  利用電腦教室施行違法或破壞善良公共道德原則的使用者,依本校相關規定或電腦犯罪防治法報請處置。

第十七條  授課教師或借用人對學生有任何違法行為,應有告誡或禁止之責任。

第十八條  電腦教室整潔維護規範:
      1. 授課老師或借用人須維持教室借用期間之秩序及環境清潔。
      2. 嚴禁攜帶任何食物與飲料進入電腦教室。
      3. 電腦使用完畢後必須依正常程序關機,設備歸定位、帶走隨身攜帶物品、勿製造垃圾。

第十九條  授課教師或借用人使用電腦教室未善盡保管或維護之責任,導致任何缺失時,管理單位將依情節輕重給予懲處,並列入存查。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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