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
一、學科能力測驗:
(一)學科能力測驗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於每年二月底前辦理。
(二)學科能力測驗包括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等五科,五科成績均採十五級分制。各科
試題範圍以高一及高二之必修科課程標準為準。
試題範圍以高一及高二之必修科課程標準為準。
(三)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可提供大學「甄選入學」、大學「考試分發入學」及四技「申請入學」等
各項招生管道採用。
各項招生管道採用。
二、指定科目考試:
(一)指定科目考試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於每年七月初辦理。
(二)指定科目考試包括國文、英文、數學一、數學二、物理、化學、生物、地理、歷史及公民與
社會等十科,由考生依大學校系規定之考科選考,成績均採百分制。各科之命題範圍以高一
至高三課程標準為準。
(三)指定科目考試成績提供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採用。
三、術科考試:
(一)術科考試由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招聯會)委託專責單位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辦
理。
(二)術科考試包括音樂、美術、體育、舞蹈、戲劇等組別。
(三)術科考試成績可提供大學「甄選入學」及大學「考試分發入學」等各項招生管道採用。
貳、招生:
一、甄選入學:
(一)招生方式及名額:
1.分為兩種方式:
(1)學校推薦:由高中向大學校系推薦符合各校系推薦條件之應屆畢業學生,每位學生限被
推薦至一校系,一所高中對一校系推薦二至三人。
(2)個人申請:符合大學入學資格者可申請志趣相符之大學校系,每人以申請五校系(含)為
限。
2.上述兩種方式並列於一張報名表,每位考生對同一大學校系僅限選取一種方式,不得重複報
名。
3.各大學「甄選入學」招生名額(含「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兩種方式)依教育部核定原
則辦理。
4.各大學得不辦理「甄選入學」,惟辦理「甄選入學」之大學,該校之「學校推薦」招生比例
不得低於教育部訂定標準。
5.「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名額不可相互流用;未足額錄取之名額及報到後之缺額應流用
至「考試分發入學」。
(二)辦理方式:考生均須參加學科能力測驗,大學校系得指定考生參加其他考試(如全民英檢、
術科考試等)。
3.各校系甄試:
(1)大學校系得自辦指定項目甄試。
(2)各校「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甄試時間集中於三月底至四月底間週五、六、日同時辦
理。
4.錄取:各校放榜;「學校推薦」不列備取名額,「個人申請」可列備取名額。
5.重複報到查核:由「大學甄選入學彙辦單位」統一辦理。未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報名「考
二、考試分發入學:
(一)招生方式及名額:
1.凡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均可以其參加該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或學科能
力測驗、術科考試等各項考試之成績,參加「考試分發入學」。
2.「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原則辦理。
(二)辦理方式:考生均須參加指定科目考試,大學校系自訂其指定考試科目,惟以3~6科(含術
科考試,不含學科能力測驗)為限。
1.報名:
(1)「考試分發入學」由「年度聯合分發委員會」統一彙編招生簡章、受理考生登記及分發作
(2)「考試分發入學」之報名作業採登記制,考生向「年度聯合分發委員會」繳交志願卡,
94學年度起每位考生可填寫100個志願,並採電腦線上填卡方式。
(3)已錄取「甄選入學」、保送錄取資格者,於規定期限內放棄其錄取資格者,得依其志願及
考試成績參與登記及分發。
2.成績計算:
(1)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僅可供檢定之用。
(2)指定科目考試成績之採計,由大學校系依1.00、1.25、1.50、1.75、2.00加權方式處理,
不列高標、均標、低標之檢定。
3.錄取:
(2)如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致使校系之錄取人數超出招生名額時,則超額之
同分者一併錄取於該大學校系。
(3)採聯合分發錄取方式統一放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