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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發展 / 家庭教育委員會

依據:

(1)家庭教育法第12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2)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3)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4)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經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5)有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請參見教育部101年10月26日臺參字第1010194284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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