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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校安通報-兒少保護事件通報疑義說明

桃園市校安通報-兒少保護事件通報疑義說明

修正日期:109年6月19日

一、通報時效(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說明)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知悉後,至遲不得逾24小時(事件類別請參考校安通報一覽表)

 (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知悉後,至遲不得逾72小時

 (三)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知悉後,至遲不得逾2小時

  1.學校、機構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或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3.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四) 無法以校安通報網通報時(屬不可抗力之因素。例如:校安系統當機),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校安中心及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七日內補行網路通報作業。

(五)知悉起算時間,以全校第一人知悉時起算,全校共用法定時效24小時

二、針對校安兒少保護通報,需同步於24小時內完成社政通報

(一)以下為兒少保護類型疑義說明:

1.收到教育局「目睹家暴知會單」(請確認發文機關為教育局),依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處理無須再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關懷E起來)

2.收到法院「保護令依照原本程序處理(啟動就學安全會議)無須再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

3.收到「社工、警察局、醫院」告知,學生受到傷害且學校原先不知情進行校安通報,無須進行社政通報。但請於校安通報上註明哪位社工告知免進行社政通報(請與家防中心確認)

4.學生、導師等覺察或告知學生受有傷害且學校原先不知情(一般通報情況)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

5.前陣子剛通報過,近期一次通報的定義為「有新事證」發生。例如:10月1日通報校安兒少保,12月1日晤談過程中發現,個案持續被打,持續被打這件事情即屬新事證。

6.目睹家暴案件(知悉來源:教育局發文目睹家暴知會單),請通報校安通報主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次類別「知悉兒少目睹家庭暴力」,並致電詢問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3322111#130-137)詢問是否進行成人保護通報或者兒少保護,若告知不用,請於校安通報上註明哪位社工(含社工服務單位、致電時間、電話)告知無須進行社政通報

(二)校安通報主類別「管教衝突事件」,係屬學校教師管教,非為家庭管教。

()針對校安兒少保護通報有疑義,請致電本市教育局學輔校安室承辦人(3322111#7457)詢問。

()針對社政通報-關懷E起來有疑義,請致電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詢問(3322111#130-137)詢問

三、校安通報逾時相關罰則說明: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5.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四、另配合本市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針對兒少保護案件 (含性平事件)通報,加強從嚴辦理,請各校務必於法定時限內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以維護兒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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