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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發展 / 輔導工作計畫 / 認輔實施辦法

桃園縣治平高中101學年度

「認輔制度」實施辦法

一、依據:

( 一)教育部青少年輔導計畫。

( 二)台灣省高級中學教學輔導團輔導工作實施計劃。

( 三)本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二、目標:

( 一)瞭解學生思考、生活、言行、心態、性向、興趣、性格與環境等情

    況,予以個別實施輔導。

( 二)全體教師參與輔導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培養其正確的生活態

    度、習慣與理想,以促進其身心的健全發展,並建立良好師生關係,

    增進詳和校園氣氛,防範青少年犯罪行為的發生。

( 三)增進認輔教師專業輔導知能。

( 四)擴展輔導人力層面,以增進輔導工作績效。

( 五)協助不良適應學生,培養良好的學習態度與方法,依據學生個別才能,施以適當的教育,俾發揮潛力,以達到人盡其才的目的。

三、輔導原則:

( 一)用教育愛心、耐心、信心與恆心,對學生諄諄善誘,以變化其氣質,

         建立正確的人生觀。

( 二)洞悉學生心中之困擾,適時予以疏導,並合理的滿足其需要。

( 三) 源,以幫助學生達成自我實現。

四、實施方式:

( 一)認輔教師(人員:全校教師)

1.認輔教師發給認輔聘書。

2.認輔教師為無給職。

( 二)輔導對象:

    1.以全體學生為對象。

2.在學校、家庭或社會生活中,發生學業或行為不良適應的學生。

3.智能不足、肢體殘障或高智慧低成就的學生。

4.行為異常,違規犯過,不良適應情形較嚴重的學生

5.導師、 任課老師推介或自我推薦之學生。

( 三)受輔學生選配原則:

1.受輔學生以校內學習、生活及生涯有困擾的學生為主。

2.每位教師同時段以認輔一至二位學生為原則。

3.受輔學生得於四 、()之2.之原則下,選擇自己認可的認輔教師。

4.認輔老師如自覺不適合,得轉介其他老師繼續輔導。

( 四)輔導方式:

1.學生方面:

 ( 1)學生被認為或自認為必須受認輔者,需先徵詢認輔老師之同意後,

     再至輔導室確認,始能取得學生輔導紀錄卡(詳如附件)

 ( 2)受輔學生於輔導期間,除主動與認輔老師約妥晤談時間、報告導師

     先行請假,並依時前往赴約外;尚須依認輔老師交待之功課(如心

     得、報告等),確實執行,否則認輔老師得告知輔導室取消認輔關

     係。
 
 ( 3)每次之晤談、輔導,受輔學生須將紀錄卡交認輔老師簽名,學生則

     需於 「我有話要說 」一欄中,記載心得或感想(空間不足,可另

     行專冊書寫之;唯需自己填寫,不得假手他人)

 ( 4)輔導結束後,受輔導學生必須將紀錄卡交回認輔老師處,由認輔老

     師以密件方式(請置於大信封內,封口並須黏貼及蓋章)交回輔導室

     結案。

2.認輔教師方面:

 ( 1)個別晤談:適時進行至少兩週一次。

 ( 2)電話關懷聯繫:每月至少一次至兩次。

 ( 3)家庭訪問:視需要進行。(亦可用電話與受輔學生家長聯繫)

 ( 4)親子座談:視需要辦理。

 ( 5)認輔教師得交待受輔學生相關行為改變之作業。

 ( 6)視個案需要可透過心輔室轉介心理衛生諮詢服務中心聯繫專業的心

     理輔導醫師協助輔導。

 ( 7)每次處理或晤談後,請寫妥紀錄,以利學生之輔導。

( 五)輔導資料紀錄:

輔導紀錄表(詳如附件),每個個案除需填寫基本資料、家庭背景、問題行為概述、分析診斷與輔導策略及特殊紀錄外,輔導經過依1、日期;2、輔導方式及輔導過程紀要填寫(有優良事蹟或改善進步事項,請務必紀錄);如有必要可與輔導老師討論個案輔導情形或尋求相關協助。

( 六)輔導資料保管:

    1.個案輔導資料由認輔教師妥為保管,並遵守輔導倫理原則,保守

      「秘密」以維學生自尊。

    2.個案輔導結案後,一律將紀錄交回輔導室,以利彙整。

    3.學期末個案紀錄一律交輔導室列冊保管,未結案之個案資料於次學

        期發還認輔老師。

( 七)認輔老師專業輔導知能進修:

1.安排參加校外之輔導知能研習活動。

2.參加分區個案研討會。

3.視需要召開個案研討會,由輔導教師及參與之認輔教師砌磋討論、互相支援。

4.聘請學者專家予以個案輔導策略指導。

( 八)督導:每學期接受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督導。

五、獎勵措施:

( 一)績優認輔教師從優敘獎,其有特殊貢獻者,可推薦執行輔導計劃有功人員,接受公開表揚。

( 二)教育部編印之各項輔導資料優先發送認輔教師。

( 三)認輔教師優先借閱輔導室之輔導期刊及書籍。

( 四) 校長頒發感謝狀。

六、經費:

辦理本計劃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附則:

    本計劃由輔導工作委員會議表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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