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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說明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總說明

「自殺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施行,為落實及明確定義本法相關規定,爰以我國自殺防治體系之運

作現況及防治實務經驗為基礎,並充分研析自殺防治相關文獻、世界衛生組織出版文件,參考日本「自殺對策基本法」與韓國「防範自殺及建立尊重生命之社會文化法」及我國「精神衛生法」條文內容,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及全體國民於推動自殺防治工作之角色。(第二條)

三、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內容之項目。(第三條)

四、自殺防治策略 及共同投入防治資源執行之重點。(第四條)

五、自殺防治諮詢會之組成及任務。(第五條及第六條)

六、自殺防治工作之內容。(第七條)

七、自殺防治教育課程之內容。(第八條)

八、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治工作之必要,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之項目。(第九條)

九、自殺防治方案內容之項目。(第十條)

十、自殺防治現況調查蒐集、彙整及分析之範圍。(第十一條)

十一、自殺防治守門人教育訓練之內容。(第十二條)

十二、自殺防治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第十三條)

十三、建立降低民眾取得高致命性自殺工具或實施高致命性自殺方法機會之機制。(第十四條)

十四、本細則之 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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