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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

 

 

桃園市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

壹、計畫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項目辦理。

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

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21-22點。

四、依據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審查委員結論性意見,有關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如教師、行政人員..等),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著重CRC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兒少表意權,以及符合各發展階段能力原則

貳、計畫目標

一、提升教師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議題知能。

二、探討兒童權利公約公民權及自由權、基本健康及福利權、受照顧權及其他相關內函,以增進教師輔導專業知能。

三、增進學校教師及行政之專業知能與工作技巧,深化學校專業人員對兒童權利公約的服務內涵。

四、依據考核指標推動「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情形,針對《兒童權利公約》辦理教育人員教育訓練,學校教育人員參加率達90%以上,校長達100%以上。

五、請各校妥善運用相關資源完成校長及教育人員訓練課程,並將兒童權利公約適切融入課程,課程融入率需達100%。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肆、實施內容

一、辦理地點: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二、辦理日期: 108年8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108學年度)

三、成效回覆:需於每學年度6月15日前繳交當學年度「兒童權利公約成效回覆表」(附件一),並同步至本局單一認證授權平台-線上填報系統,完成填報項目。私立學校因無法於線上填報回覆,請將成效回覆表寄至承辦人信箱進行回覆。

四、參加對象:本市高國中小校長、教師及學生。

五、實施原則:

(一)所有訓練均應持續監測(後測)及評估,並留存相關照片佐證。

(二)研習活動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時間至少1小時以上。

(三)活動或研習名稱及內容需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等文字及內涵。

六、辦理形式:可為演講、研習、線上課程(E等公物學園+學習平台)…等形式進行。

伍、預期效益

一、提升教師對兒童權利公約內涵之認識,瞭解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積極推動並強化兒童權利公約所列各項兒少權利。

二、本市校長參與率達100%,學校教育人員參與率達90%,議題融入課程教學達100%。

陸、活動經費:由各級學校校內相關經費支應。

柒、本計畫由市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輔導室 辦理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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